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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 發布時間:2020-09-26 10:26:07 閱讀量:324
文章導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 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于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征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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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
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于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征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審判實踐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存在諸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征?!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薄叭魏螁挝缓蛡€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薄对鲋刀悓S冒l票使用規定(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而為了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同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客觀要件
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虛開、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為,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包括沒有經營活動而開具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作真實的開具、如改變客戶的名稱、商品名稱、經營項目、夸大或縮小產品或經營項目的數量、單價及其實際收取或支出的金額,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稅種的稅率及稅額、增值稅稅率及稅額,虛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等等,狹義的虛開,則是指對發票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稅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一系列之行為。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真實情況。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一致。顯然,本罪的虛開應是狹義上的虛開。參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屬本罪的虛開: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余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
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后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達到法定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依本法第13條之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實踐中,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為目的,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單位和個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額的中介費、信息費為目的。但“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觀上的必要條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另外,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3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6.10.17 法發〔1996〕30號)
為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犯罪,現就適用《決定》的若于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五、根據《決定》第五條規定,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
六、根據《決定》第六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電話答復》 [3]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請示》(藏高法[2014]118號)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為了貫徹罪刑相當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币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分別參照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數額標準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為50萬元、250萬元。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有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適用這一款的規定必須同時具備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三個條件。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lO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與有關的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區分
所謂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涂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面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稅的目的,取得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的效果?,F行刑法對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變造行為的歸屬便產生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是很大,牟取非法利益較小的不以犯罪論處。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稅賦或出售為目的,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較大,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小,情節輕微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所有的變造行為都應視為偽造行為。從理論上講,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首先,變造行為與偽造行為畢竟有所不同。變造行為是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改造;而偽造則是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熒光油墨、形狀等形式,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據以冒充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無論是從社會危害方面還是從人倫情理方面來看,偽造較變造惡劣,因而在處理上亦應體現區別對待原則。
增值稅發票的輕微變造
以增加抵扣稅款為目的,輕微變造增值稅發票數字,此客觀行為與虛開行為大同小異,二者危害結果是一樣的,皆使國家稅款流失。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按第三種意見執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適用
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未遂問題
找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咨詢,有人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抵扣稅款,如果行為人僅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沒有非法抵扣稅款,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國刑法第205條第4款已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中的一種,且達到定罪標準的,即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以從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行為犯,而非其他犯罪類型。因此,只要行為人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沒有能夠抵扣稅款,仍屬犯罪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那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有無未遂形態?我們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為人在虛開過程中,還沒來得及將虛開發票行為完成即被查獲,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未遂的。
日期:2020-09-26 | 所屬分類: 法律咨詢